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挂牌公司的服务与监管,促进挂牌公司的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场检查由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齐鲁股交中心”)组织,挂牌公司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参与,相关中介机构协助进行。
第三条 检查方式分为常规检查和专项核查。
第二章 检查内容和方法
第四条 常规检查是例行的合规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
(三)公司的独立性,主要检查挂牌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机构等方面的分开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合规性;
(五)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资金管理的安全性;
(六)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合规性;
(七)齐鲁股交中心认为应予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专项核查是针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的调查核实。专项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二)投资者投诉问题和舆论关注的问题;
(三)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四)挂牌公司发生亏损;
(五)挂牌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出现大幅波动;
(六)齐鲁股交中心认为应予核查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常规检查与专项核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公司相关人员(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对公司情况的介绍;
(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座谈;
(三)查阅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三会”会议记录、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文件;
(四)查阅公司会计报表、会计账薄、会计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查看公司生产经营场所;
(六)齐鲁股交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齐鲁股交中心进行检查时,被检查公司应向检查人员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司的会计报表、相关帐簿和凭证以及其他涉及会计报表的资料;
(二)公司章程及有关公司规范运作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及决议文本,公司经理层会议资料等;
(四)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资产、机构、业务方面的关系说明;
(五)公司内设部门、分支机构设置情况及图示,子公司、参股公司情况及图示;
(六)公司债务情况、担保情况的说明;
(七)公司挂牌以来披露的公告原件及备查文件;
(八)公司主要资产证明文件;
(九)齐鲁股交中心认为其他应查阅的文件。
检查中涉及被检查公司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供对公司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工作底稿。
第八条 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可以对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复制等。
第九条 被检查公司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置于公司住所,以备检查人员现场查阅。
第十条 被检查公司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检查,不得拖延、阻碍、拒绝检查。
第十一条 检查结果未公布前,检查人员及被检查公司、相关中介机构人员不得透露与检查结果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三章 检查处理
第十二条 齐鲁股交中心对于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并告知挂牌公司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被检查公司应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一个月内向齐鲁股交中心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包括董事会关于整改工作的决议、整改措施的责任人、整改时间和整改效果。
第十四条 被检查公司的整改工作应在齐鲁股交中心要求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五条 对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公司,齐鲁股交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其股权转让等处理。
第十六条 被检查公司、接受检查的人员不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拒绝检查的,齐鲁股交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齐鲁股交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