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挂牌出资瑕疵问题分析

  • 发布者:admin  2012-09-05 阅读次数:5284 【字体: 】  【关闭

公司挂牌出资瑕疵问题分析

挂牌业务部 于洪强

出资问题是企业历史沿革中比较重要的问题,笔者在审核挂牌企业申报材料时,发现很多挂牌公司在出资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在此总结了挂牌企业申报材料中常见的出资瑕疵,希望能对企业和各中介机构有所帮助。

一、典型问题

(一)实物资产或新购实物资产出资或增资未评估,或实物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问题

在股东出资或增资过程中,如涉及非货币资产,按照我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应当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若未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则构成一定瑕疵。

另外,有些公司在用实物资产进行出资或增资时,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存在缺陷。例如我们审核过的某一制造类企业,股东在用实物进行增资时,未对实物资产评估作价,而仅仅是以销售发票记载的购买价款作为出资,其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缺陷。

在企业出资过程中,比较好的方式是直接用货币出资,然后再利用出资的货币购买实物,这样可以避免用实物直接出资所带来的各种问题。

(二)无形资产出资未进行评估、评估价值较大,涉嫌虚假出资,或无形资产出资涉嫌职务发明

不管是在企业挂牌还是上市过程中,无形资产的出资一直都是重点关注的问题。无形资产出资的典型问题主要集中在是否进行了评估、是否涉嫌虚假评估、以及是否涉嫌职务发明。涉及是否职务发明问题时,最好能取得出资人以前工作单位的书面证明。 

某挂牌企业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两项专利)属于股东个人,存在职务发明的嫌疑,且评估时价值为123万元,股东确认价值110万,有估值过高,存在虚假出资的嫌疑。 

(三)出资未及时到位涉嫌虚假出资,或在出资、增资过程中涉嫌抽逃出资

不管以什么样的方式出资,首先要保证出资的真实性,任何虚假、抽逃出资的行为对公司未来挂牌、上市都将构成实质性障碍,所以中介机构在推荐公司挂牌时,一定要按照相关法律的要求,督促公司进行真实、有效的出资和增资。

(四)资产评估增值增加实收资本

实践中,很多企业存在以资产评估转增资本公积后,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瑕疵。由于当时企业对法规的误解,或是出于增加注册资本以满足资质认证、投标要求等考虑,对企业本身拥有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更常见的是对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权等此类价值弹性大的资产进行评估),由一家评估机构按企业的要求进行评估,进而得到一个较高的评估值,然后将评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再以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但是对于有挂牌、上市打算的企业来讲,这都是一处极明显的瑕疵,在申报前务必尽早解决。

很多企业会犯这样的错误,其实也是基于一个背景,很多企业比如说像建筑企业,或者是工程设计类的企业,资质的评定时要求注册资本达到一定的数额,比如说一级、二级可能注册资本差非常多,要想评一级,就要把注册资本做大,有的企业发现自己账面上有一些东西可以评估,评估价值会增加很多,比如说土地使用权,因为这些年土地增值非常快,企业可能发现这个账面值很低,我要把它重新评估一下,然后用评估增值部分,把资本作大,这样就可以满足资质评定,或者投标的要求。

所以很多企业都会这么做,在这个评估增值基础上,把注册资本做高,这个行为实质上不符合财政部有关规定。把注册资本作大,本质上是出资不实的行为,相对来说这类行为性质较其它的出资瑕疵问题更为严重一些。

在挂牌企业中某公司用评估净资产值人民币1150万元及货币资金投入172万元作为出资,存在用资产评估增值增加企业实收资本的问题。 

(五)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限

老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包括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的出资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除此之外,各相关部门还有一些变通的规定,如国家科委规定,如果是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可达到35%,高于20%。另外某些特定的地区,如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对于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是不设上线的,深圳经济特区特别规定,获得高交会认定的科技成果,也可以突破20%的比例限制。

所以,新公司法出台之前,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规定是“五花八门”的。而新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相应的对于无形资产出资,理论上可以达到70%的比例,所以企业在用无形资产出资时,一定不要超过这个比例。

(六)以公司资产增资

此类问题主要发生在公司股东使用实物资产进行出资、增资时,例如,某一纺织类的企业在增资过程中,就用公司一直在使用的房产进行增值,而某生产变压器的企业在增资时,其用来增资的房产已经在公司名下,存在利用公司资产进行增资的问题。以公司资产增资的情况实质上属于虚假出资,也是我们在审核挂牌材料时重点关注的,在用实物资产进行增资时一定要明确实物资产的权属。

(七)以福利费出资

根据以前的会计制度,应付福利费是企业从费用中提取的一部分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比如说职工的医疗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以及医务福利方面的一些支出。现在的会计制度有一些变化,但是根据以往的会计制度,应付福利费用途是限定的,只能用于前面说到的职工集体福利。

财政部于1995年和2002年先后下发了《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有关财务问题暂行规定》和《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规定了在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我们常说的改制),这个过程中企业账面的应付福利费的处理方式是转为流动负债,不能转为职工个人投资。有很多国有企业,在改制之后挂牌或者是上市时都存在这类问题。在挂牌企业的审核中,某企业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进行量化折股,涉嫌用职工的福利费进行出资。

(八)公司成立日与评估报告出具日时间间隔很长

一般来说,在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后,挂牌企业会很快进行整体变更,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企业在评估报告出具日之后很长一段时间才进行整体变更,甚至出现过某企业在过了评估报告有效期后还是按照评估值进行整体变更的情况,希望能引起重视,避免此类错误。

(九)减资过程中未履行减资程序

有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需要对公司或其控股的子公司实施减资,但企业的申报材料披露的减资程序非常简单。在实际操作中,公司进行减资是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的,减资的程序是:股东会会议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同时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另外,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十)净资产出资未经评估,或整体变更时不是按照审计值,而是按照评估值进行折股

此类情况在挂牌企业的审核过程中暂时还未遇到,但是在与中介机构的交流中得知,有一挂牌后备资源企业在进行整体变更时,并不是按照审计值进行整体变更,而是使用了评估值进行折股,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整体改制企业使用评估值而不使用审计值进行折股时,其经营业绩不能连续计算,只能将整体改制后的企业作为一个新成立的公司计算其经营年限,这样往往达不到齐鲁股交中心挂牌条件规定的持续经营两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要求。

 二、深度分析

(一)为何以实物资产出资易漏掉评估程序

在现实中,以实物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进行出资是极为常见的形式。很多企业在以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时,由于账面上可能没有多少价值,但又知道这个无形资产对于企业极有价值,为了找一家外部机构确定这个价值,此时一般会进行评估,因而非货币资产出资中的无形资产出资不经过评估的情况极少(近十几年来,土地使用权升值很快,所有股东都意识到这一点,因而股东将土地使用权以账面价值出资的情况并不多见,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问题多出在权属方面,如以划拨地出资)。

但是,对于实物资产这种原先有账面价值或原始购买价值的资产,在出资过程中不经过评估的相当常见,尤其是在实物资产成新率较高时,更是倾向于将实物资产以账面价值或发票上记载的价值出资。

(二)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需要评估

由有限公司形式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是设立拟挂牌主体最常见和最易行的方式。在这个过程中,一般企业都知道要验资和审计,但对于是否需要评估却不是很了解。事实上,根据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均要进行评估作价,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05年12月27日)对此事项如何操作进行了明确。

特别强调的是,此时整体变更时进行的评估,是为了确定经审计的、将来用以折股的“净资产”值不大于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企业绝不能据评估值调账,特别是不能根据评估值进行整体变更,否则业绩将不能连续计算,这点需提醒企业特别注意。

(三)改制评估日与公司成立日间隔较长

如果改制评估基准日与公司成立日中间相隔时间较长,在此期间必定会产生损益,如果产生收益应归哪方所有,新设公司还是原所有者?如果产生亏损则很可能使出资资本不充足,如何解决?对于产生的收益,尤其是在涉及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改制时,务必界定清楚,决不可擅自归为新设企业。更为常见的,在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如果评估基准日与验资基准日不同,由于有限公司还在正常经营之中,因而此期间会产生利润或亏损,如果改制或发起人协议对此期间的盈亏进行了约定,则直接按约定处理(如常见的约定是产生盈利由协议约定方收取,产生亏损由其弥补);但是,如果对评估基准日至验资基准日间的盈亏未进行约定,且产生了经营亏损、评估值溢价并不足以弥补该亏损时(某些折股作价基本以评估值作为出资额,故此种就不存在溢价),就会产生出资不足的问题。

(四)企业减资与注销

《公司法》对减资、注销等进行了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在合并、分立过程中发生注册资本变动的,需履行相应的程序。从现实情况看,企业在此过程中易出现两方面问题:一是在减资的同时有新股东增资,易忽略减资程序的履行;二是企业在合并或分立过程中未履行减资、注销的相应程序,这其实反映了个别企业存在一种侥幸心理,毕竟减资、注销并不是企业愿意看到的,尤其是减资,对于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很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事实上,履行减资或注销程序,是企业规范运作的重要表现,从长期看并不会给企业带来不良影响,还可避免给挂牌之路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解决措施

1、无论是何种出资瑕疵,首先要确保此出资确实到位、资本确实是充足的,需要相关股东补足的,要以后续投入或股权转让等方式使资本到位。

2、要经验资报告确认,或经申报会计师事务所对出资情况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

3、尽管《公司法》对出资不到位的情况已有明确的责任归属,即责任股东要负补缴义务、其他股东负连带责任,为进一步明确责任避免拟上市企业的不必要纠纷,责任股东或相关股东要出具对该出资瑕疵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

如果能同时再有其他股东出具承诺,承诺不追究出现出资瑕疵股东的责任,则更好,因为本质上对于出资问题,在发起设立时,法律性质上是一种发起人之间的合伙协议;在公司成立后的增资,增资股东亦对已成立的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按照有关协议切实履行的义务,出资首先是这种协议所约定义务的履行。

4、需要相关主管部门、资产所有权单位出具证明或文件时,务求取得。在可能的情况下,请主管工商部门出具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对出资瑕疵问题进行说明,明确公司此问题已规范或得到解决。

5、公司所聘请的律师、保荐机构要发表明确意见。

对于补足的方式,实践中不外乎这么几种:以货币资金补足,有两种形式,一是股东再拿出现金资产补足,这种形式最直接、简单;二是股东以应付该股东的应付股利(如未分配利润经过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产生应付该股东的股利)补足,或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资产补足,但也有以债权补足的。在上市公司中出现过信隆实业以债权进行补足的案例,但此种方式补足务必有债权形成的真实基础,切不可有弄虚作假的成份,因为此种形式补足是挂牌业务部关注的重点之一。

总之,企业在历史上存在不规范问题不要紧,只要找到合适的思路和方式加以解决,不带着问题申报,就不会成为挂牌实质性的障碍。